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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办理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9-30 11:38 信息来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从10月1日起,我市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在我市连续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以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了。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办理缴存登记时,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还另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个人缴存比例统一为12%,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的两倍。
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一旦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连续缴存半年后,即可按我市相关贷款政策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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