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调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政策定位,将“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推进,我中心拟提交政策调整建议至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现将《关于调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附政策调整说明)进行公布,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我中心及时联系。
时 间:2019年3月12日至3月19日
电子邮箱:lsgjjxx@126.com
联系电话:0578-2051604
附件:1.《关于调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关于调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12日
附件1:
关于调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缴存单位: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政策定位,将“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推进,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缴存职工家庭的住房套数,以职工申报及查询不动产登记部门信息的结果认定。本市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包括缴存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际拥有的住房。异地缴存职工家庭住房还包括所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实际拥有的住房。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工资收入证明材料,工资收入按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确认。
三、本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2019年3月12日
附件2
关于《关于调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缴存职工家庭的住房套数,以职工申报及查询不动产登记部门信息的结果认定。本市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包括缴存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际拥有的住房。异地缴存职工家庭住房还包括所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实际拥有的住房。
(一)原执行政策: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丽公积金管委〔2011〕1号)“四、缴存职工家庭的住房套数,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认定。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包括缴存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购房所在地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所在地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实际拥有的住房。”
(二)修改内容:一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认定”修改为“职工申报及查询不动产登记部门信息的结果认定”。范围由“购房所在地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所在地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实际拥有的住房”扩大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际拥有的住房”。三是明确异地缴存职工住房套数认定范围,增加“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也要涵盖其在所在城市的住房。”
(三)修改理由:一是落实将“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推进的要求,强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不跑路”或“少跑路”。政策执行后,本市公积金缴存职工不需再到购房地和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具不动产查询证明。公积金管理机构将根据职工本人主动申报的家庭住房套数、“丽水市全域一证通办数据查询系统”及“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查询系统”等查询结果认定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二是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要求。从2011年起,我市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住房套数应该包含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实际拥有的住房。原规定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以购房所在地和户籍所在地实际拥有的住房来认定是有漏洞的,但基于当时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状况,这是一种折衷的选择。现不动产查询数据共享已基本实现,可以将缴存职工住房覆盖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际拥有的住房。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工资收入证明材料,工资收入按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确认。
修改理由:一是落实将“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推进要求,精简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所需提供的材料。二是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要求。原丽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执行12%的统一缴存比例。2018年起,单位可在5—1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该项政策的执行,有助于落实企业减负要求,促进单位按职工真实的工资基数缴存公积金。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