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现将《落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我中心及时联系。
时间:2020年4月1日至4月10日
电子邮箱:lsgjjxx@126.com
联系电话:0578-2051604
附件:1.落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31日
落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丽水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丽建发〔2019〕24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丽水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的所有权人出资为该住宅加装电梯的,可在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后两年内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住宅所有权人及配偶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结婚证、不动产权证、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等材料可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额度截至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当月的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分摊的加装费用。
三、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坐落、资金估算及资金分摊比例等。
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各缴存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建办〔2020〕25号)精神,经管委会成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并制定补缴方案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在12%以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职工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对市场租赁自住住房且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租房提取限额由800元/月上调至1000元/月;租房提取频次由每间隔12个月可提取一次调整为每间隔6个月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为实际间隔期间的总额,但不得超过12个月的总额。
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未能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可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