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丽公积金管委〔2020〕3号)

发布日期:2020-07-28 10:51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建办〔2020〕25 号)精神,制定本政策。

二、建金〔2020〕23号文件要求坚持民主协商原则。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必须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 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影响严重和较为严重的地区,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自愿缴存政策(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或停缴)的,企业也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申请。

建金〔2020〕23号文件要求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职工缓缴、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三、据此,为落实城市主体责任,丽水市结合本地区新冠肺炎影响实际和住房公积金资金抗风险能力,提出丽公积金管委〔2020〕3号所确定的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具体办法。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