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业务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指南 > 贷款业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21-11-09 09:05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一、什么是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的县(市)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包括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等资金)向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和建造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

 

二、受理条件

1.申请人单位和个人必须连续、正常、足额缴存六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其中,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层次人才家庭,申贷时限缩短为连续、正常、足额缴存满三个月)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人民银行确定。个人已取得贷款期间,遇有利率变化,则在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利率。

目前:(年利率)五年以下(含五年)为2.75%,五年以上为3.25%;二套房利率上浮10%。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额

1.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25万。

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A类、B类、C类、D类高层次人才,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仅高层次人才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

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E类高层次人才,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仅高层次人才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

2.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内,贷款申请人实际可贷额度不超过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近12月(含申请贷款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10倍。

3.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际可贷金额,以月还款额不超过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3倍,且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为限,(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住房组合贷款的,月还款额合计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

 

五、什么房子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购买商品房期房贷款:应在楼盘交付前、且不超过购房合同签订后24个月内提出

2.购买二手房(现房)贷款:应在不动产权权证办妥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具体办理按当时的政策规定执行;上市交易受限制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办理贷款

4.购买安置房贷款:在不动产权权证办妥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国有土地自建住房贷款:在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后的六个月内提出

6.集体土地自建住房贷款:权属初始登记后的六个月内提出,并须提供借款人或第三人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也可采用自然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作为担保

7.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具体办理按当时的政策规定执行。

 

六、所购建住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产权明晰,所购建房屋的共有权人仅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子女、父母,超出这个范围的,不应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贷款所购的住房,借款申请人必须有共同共有权或者必须拥有50%及以上按份所有权。

3.抵押住房的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小于50年。抵押住房的结构形式为砖混及以上结构。

4.借款申请人购买的车库、杂物间可以纳入所购住房总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不得单独申请。

 

七、不得办理贷款的情形

1.购买第三套住房和信用不良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1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3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产性质为非住宅的;
2.房产已经办理其他贷款抵押的;
3.房产存在法律纠纷或存在违章违建的;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可能影响贷款业务开展或存在风险的其它情况。

 

八、提交材料

(一)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户口簿原件;

2.借款人及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身份证原件;

3.借款人、房屋产权共有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

离异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原件;

4.借款人借款银行的存折或储蓄卡 (此卡或折每月还贷款之用,不能有绑定理财,股票,基金等);

5.省内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的需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近一年缴存明细》及缴存地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6.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不需提供收入证明,以公积金缴交基数计算收入。

(二)根据不同情况另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购买二手房、现房、拆迁安置房等

(1)《丽水市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借款人及配偶须到场当面签字);

(2)不动产登记证原件;

(3)契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原件;

(4)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协议或合同原件 (若过户时买方或卖方有委托手续的另还需提供经房管档案部门盖章确认的委托书或公证委托书原件一份)。

(5)通过拍卖交易地提供拍卖确认书、法院裁定书、购房发票原件;

(6)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购房发票、拆迁安置结算单原件;

(7)以上如有作财产产权归属声明的,需提供声明书。

2.购买预售商品房

(1)《丽水市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借款人及配偶须到场当面签字);

(2)商品房售房合同原件;

(3)支付30%以上购房款凭证原件;

(4)不动产登记证(预告登记)原件;

(5)以上如有作财产产权归属声明的,需提供声明书。

3.国有土地自建自住房:

(1)《丽水市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借款人及配偶须到场当面签字);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4)施工许可证原件;

(5)不动产权证原件;

(6)房屋评估单原件;

4.集体土地自建住房

(1)自建住房在城市或城镇规划区内的: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3)施工许可证原件;

4)不动产权证原件;

5)用于抵押房产的不动产权证、契证(契税发票)、估价报告。

6)自然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担保方式担保的另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原件。

(2)自建住房在规划区外的农村:

1)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原件;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在没有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农村,应要求提供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规划管理机构证实房屋建成的证明材料原件两份);

4)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5)用于抵押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契税证、估价报告;

6)自然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担保方式担保的另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原件。

 

九、联系我们

贷款咨询电话:0578-12329 ;0578-2051629;0578-2051624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