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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次成员会议纪要

发布日期:2021-07-06 17:20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鉴于疫情防控形势,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2020年3月26日-3月30日期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第十五次成员会议采取书面审议表决形式进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管委会成员书面提交了《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9年工作总结和2020年工作任务》。管委会成员审议了《关于落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建议》《2019年度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草案)》《2020年度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草案)》《丽水市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草案)》《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市公积金管委会成员25人,本次会议收到书面表决票25份,现将会议审议确定的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落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建议》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各管委会成员书面提交了《关于落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建议》,管委会成员全票通过。

会议认为,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丽水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丽建发〔2019〕245号)文件精神,满足职工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响应改善既有住宅居住条件的民生需求,切实减轻职工加装电梯的经济压力,同意对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丽水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的所有权人出资为该住宅加装电梯的,可在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后两年内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住宅所有权人及配偶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结婚证、不动产权证、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等材料可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截至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当月的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分摊的加装费用

(三)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坐落、资金估算及资金分摊比例等。

二、审议通过了丽水市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各管委会成员书面提交了《2019年度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草案)》《2020年度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草案)》,丽水市各级财政部门出具了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年度预决算的书面审核意见。管委会成员全票通过了《2019年度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2020年度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

三、审议通过了《丽水市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各管委会成员书面提交了《丽水市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草案)》,报告内容包括机构概况、业务运行、财务数据、资产风险、社会经济效益及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管委会成员全票通过了《丽水市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报告全文于3月底向社会公告。

四、审议通过了《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各管委会成员书面提交了《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管委会成员全票通过。

会议认为,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建办〔2020〕25号)精神,同意就我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并制定补缴方案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在12%以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职工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对市场租赁自住住房且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租房提取限额由800元/月上调至1000元/月;租房提取频次由每间隔12个月可提取一次调整为每间隔6个月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为实际间隔期间的总额,但不得超过12个月的总额。

(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未能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可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前办理。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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