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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事项划转调整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01-04 10:04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为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65号)等文件精神,纳入《丽水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统一目录》(通告〔2021〕3 号)的建设领域3项行政处罚事项(详见附件1)移交至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式移交时间以市政府确定的日期为准。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月4日     


 

 

 

附件1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划转行政执法事项(2021年)

 

建设(共3项)

处罚事项清单

职责边界清单

划出部门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具体划转

执法事项

1

330217447000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行政处罚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 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中心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并将相关证据材料、责令限期改正文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

330217449000

对职工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政府公积金贷款或单位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第二十四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

第三十八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中心给予处罚:

(三)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或者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职工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并对骗取人处以被骗取贷款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职工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政府公积金贷款或单位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

330217448000

对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第二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中心给予处罚:

(三)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或者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金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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