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关于《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丽公积金管委〔2022〕2号)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2-04-12 15:08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日前,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丽公积金管委〔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第一条、第二条“一、提高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双缴存职工最高限额由50万元调整为7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限额由25万元调整为35万元。二、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为20%。”

解读:1.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首套首次贷款最高限额和首付比例的调整政策基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别化政策,提高首次首套贷款限额,降低首付比例,更大力度支持职工刚性住房需求,特别是高校毕业生与新市民的购房需求。

2.首套首次贷款如何认定?

答:首套指职工家庭(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购买的唯一住房。首次贷款指职工及配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首次贷款以职工申报、丽水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及住建部监管服务平台贷款次数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套数查询结果等综合认定。

二、第三条“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最长不超过20年’调整为‘最长不超过30年’”

解读:1.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在前期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不少缴存职工以各种形式反馈要求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调整为“最长不超过30年”。为降低缴存职工的月还款额,缓解其还贷压力,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对该建议予以采纳。

三、第四条“四、现役军人配偶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双缴存职工计算最高贷款额度。”

解读:1.与原政策区别是什么?

答:军队公积金系统封闭运行,与地方公积金系统相互独立、各成体系。按以往政策,现役军人配偶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虽然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但由于隶属不同的公积金体系,未实现互通互认,只能按照单缴存职工计算最高贷款额度。

2.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进一步加大对现役军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支持力度,打破军队、地方住房公积金使用藩篱,体现丽水作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对军人军属的优抚优待。

3.现役军人配偶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何特殊条件?

答:现役军人配偶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特殊条件,与其他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一致。

四、第五条“五、缴存职工家庭的住房套数,以职工申报、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结果等综合认定。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包括缴存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实际拥有的住房。”

解读:1.与原政策区别是什么?

答:根据丽公积金管委〔2019〕3号文件,以职工申报结合查询不动产登记部门信息的结果认定房屋套数。由于当时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层级仅限丽水市,因此规定缴存职工家庭住房为缴存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际拥有的住房。

2.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因此,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是判断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重要依据。当前,随着数字化改革纵深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已在全省并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数据共享,应当进一步拓展房屋套数认定范围,以缴存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实际拥有的住房为准,进一步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合规性要求。

五、第六条“六、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丽水市外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夫妻双方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月缴存额(以申请办理提取业务时间为准)12倍的金额。账户保留金额在贷款结清前,不得提取。”

解读:1.与原政策区别是什么?

答:原政策(丽公积金管委〔2016〕4号)规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丽水市外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夫妻双方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月缴存额12倍的金额。账户保留金额在贷款结清前,不得提取。”因当时政策只规定夫妻双方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月缴存额12倍的金额,未明确具体为哪一个时间节点的月缴存额12倍,现明确月缴存额12倍以申请办理提取业务时间为准。

2.申请办理提取业务时间如何认定?

答:如果是签约约定提取的,签约时间为办理提取业务时间。如果是每间隔12个月申请还贷提取的,每次申请时间为办理提取业务时间,保留金额动态调整。

六、第七条“七、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共有产权人仅限于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与非直系亲属形成共有产权关系的,不得提取。”

解读:1.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自住的作用,强化住房自住属性,遏制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该政策出台后,也将与“非直系亲属购房不予公积金贷款”的现行贷款政策相协同,增强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一致性。

2.该政策出台后,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提取不受该政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仍可办理提取业务。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