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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发布新时代进一步落实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解读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22 17:38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

近期,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新时代进一步落实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通知》(丽公积金管委〔2022〕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利于政策的执行,现对《通知》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目的和依据

目的是加强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服务“双招双引”工作大局。主要依据是《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63号)以及《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人〔2022〕2号)等文件。

二、与原政策的区别

与原先的《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通知》(丽公积金管委〔2018〕4号)相比,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区别:

(一)提高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AB类人才由最高80万限额调整为全额可贷,CD类和E类博士人才由定额优惠调整为上浮一定比例优惠,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进一步提升,且今后优惠额度将根据贷款基础限额上浮,实现动态调整。

(二)高层次人才家庭市场租赁自住住房提取由定额优惠调整为上浮一定比例优惠。今后高层次人才租房提取限度将根据租房提取基础限额上浮,实现动态调整。

(三)终止执行部分原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对浙江省开展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计整改工作要求,终止执行“高层次人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工作的,可缴存住房公积金至解除工作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止”“高层次人才家庭申贷时限缩短为连续正常缴存3个月”等条款。

三、关于“AB类高层次人才在丽水行政区域内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的,在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可全额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解读

本条款是指AB类高层次人才在丽水行政区域内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的,在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可贷额度不设上限,不受“可贷额度按借款人及配偶近12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10倍计算”“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月缴存额的3倍”的限制。实际获批贷款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综合分析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所购住房状况和价格、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关于“CD类和E类博士高层次人才在丽水行政区域内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上浮60%”的解读

本条款是指CD类和E类博士高层次人才在丽水行政区域内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的,在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上浮60%。如CD类和E类博士高层次人才家庭为双缴存职工的,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可按当前70万的基础最高限额上浮60%。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二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可按当前50万的基础最高限额上浮60%。可贷额度按借款人及配偶近12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10倍计算,实际获批贷款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综合分析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所购住房状况和价格、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五、《通知》所指的高层次人才范围

《通知》所指高层次人才为《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人〔2022〕2号)附件《丽水市人才分类目录》中的A类、B类、C类、D类及E类博士人才。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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