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申请条件 | 未办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的缴存职工购买丽水市行政区域内或本人、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或配偶、父母、子女工作所在地已建成的自住住房,或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已建成的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需一起办理提取手续)。申请人可到现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到场;也可以通过浙里办或者浙江政务服务网线上申请。 |
申请材料 | 1.各提取申请人填写的《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各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3.各提取申请人的借记卡(原件); 4.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金额不少于所购房屋总价规定首付比例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购买现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和拆迁差价结算凭证(原件); 5.符合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条件,视情形还需提供:①提取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工作证明(近6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或者社保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原件)或本人、配偶、父母的户籍簿(原件);②提取人与配偶、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③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异地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 6.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同时参与提取的,提供与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7.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注:以上资料能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共享的不需要提供,不能共享的由申请人提供。 |
办结时限 | 即办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结果送达 | 当场送达 |
咨询途径 | 联系方式:0578-12345 0578-2051630 0578-2051658 |
完整版查询网址:浙江政务服务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item/detail/index.do?localInnerCode=DC9C74623823ACC8054C163A10736CBB | |
办公地址 和时间 | 办公地址:行政审批中心大厅: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07号(商会大厦))六楼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 |
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
投诉监督电话:0578-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