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27 11:28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丽公积金管委〔2022〕5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更大力度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双缴存职工最高限额由70万元上调为8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限额由35万元上调为40万元。职工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双缴存职工最高限额由50万元上调为6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限额由25万元上调为30万元。

二、取消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贷款时间间隔限制。

三、恢复办理商转公业务。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原商业个贷所抵押的住房已办妥《不动产权证书》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