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信息公示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执法信息公示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3-01-13 15:42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行政执法主体: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执法范围:丽水市


监督举报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607号商会大厦六楼        邮编:323000


举报投诉电话:0578-12329

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处罚

1.对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注销,或逾期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封存和启封的行政处罚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八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中心给予处罚:(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依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八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中心给予处罚:(三)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或者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职工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并对骗取人处以被骗取贷款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依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八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中心给予处罚:(三)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或者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金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强制

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政强制执行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丽水市司法局关于丽水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2021),详见附件1。


三、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人员执法证及执法辅助人员统计表,详见附件2。


四、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部门职责、权限:


网址链接:http://gjj.lishui.gov.cn/col/col1229253546/index.html


五、法律救济途径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当事人对丽水市局作出司法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下权利和救济途径:

(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救济途径。当事人如对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以下之一法律救济途径:1.自收到决定书或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权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决定书或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权向莲都区或其他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执法程序

按《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七、随机抽查事项: 无

附件1:丽水市司法局关于丽水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pdf

附件2: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人员执法证持证情况统计表.xls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