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下设龙泉、青田、云和、庆元、缙云、遂昌、松阳、景宁8个分中心。
第三条 管理中心住所为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607号商会大厦6层。
第四条 管理中心是经丽水市委编委批准,由丽水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五条 管理中心开办资金617万元,由丽水市人民政府出资。
第六条 管理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年度预决算;落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和决定。
第七条 管理中心举办单位为丽水市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为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八条 管理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丽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管理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管理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丽水市人民政府(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管理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管理中心主任;
(三)审核管理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管理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考核管理中心党建和日常业务等工作开展情况;
(六)履行住房公积金行业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权。
丽水市人民政府(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管理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管理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管理中心提供必备的工作开展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工作开展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管理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管理中心发展;
(四)依法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指导住房公积金政策落实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简称“中心党组”。主要负责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管理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对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建立健全党组工作规则,明确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管理中心工作,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水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三重一大”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中心党组讨论研究后作出决议,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执行。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议事决策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机关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识形态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单位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四)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内部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五)重大改革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六)重要人事任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事项;
(七)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中心党组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中心党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中心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党组书记1名,主持党组全面工作,是党组工作第一责任人。管理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机关党支部,在市直机关工委和中心党组的领导下,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是管理中心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管理中心全面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主任、副主任、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必要时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议事决策范围: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府和部门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有关指示,讨论落实意见和工作措施;
(二)研究、部署、检查、总结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听取业务工作汇报;
(三)研究讨论拟提交党组会议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部署重要事务和业务工作,需要召开的重要会议;
(五)研究各处室、各分中心或其他单位或个人请示的重要事项,解决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六)审议决定机关内部一般性规章制度;
(七)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主要领导的干部人事由市委统一管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核定的职数内,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综合处、稽核财务处、业务管理处、信息技术处4个职能处室。
(一)综合处,负责管理中心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宣传、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安全、固定资产、档案、后勤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退休干部职工服务管理等工作;牵头落实本系统党风廉政、意识形态工作;协助做好本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二)稽核财务处,负责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年度预算和决算、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统计,编制资金运行情况分析;负责实施全市住房公积金内部审计和稽核工作;承担市本级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预决算编制、统计分析及本单位管理经费会计核算、预决算、绩效分析等工作。
(三)业务管理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和审批服务工作;负责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管理政策与操作规范;监督检查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计划,负责市本级(含开发区)和莲都区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普法宣传和法律事务;办理市本级(含开发区)和莲都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负责服务窗口的管理工作。
(四)信息技术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工作;负责拟定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承担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数字化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信息安全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数据治理和数据资源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数据分析、监测工作;负责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工作。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按规定设置的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府和部门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有关指示;
(二)审议管理中心章程;
(三)民主评议管理中心中层及以上干部,民主推荐管理中心中层干部;
(四)选举管理中心工会委员会,听取工会工作报告,审议工会工作计划;
(五)审议其他涉及中心的重要事项和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中心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干部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干部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管理中心的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委托存款、委托贷款等资产进行有效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对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增值收益依照《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及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财政部门规定的流程及程序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采购、保管、使用、更新、维修维护、处置。
第三十三条 涉密、涉数据安全相关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管理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核;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和省、市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管理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是管理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管理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管理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