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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3-03-30 14:50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丽水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5名委员,2022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关于调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2021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2022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丽水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丽水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处级,设4个处室,8个分中心。从业人员126人,其中,在编76人,非在编50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2年,新开户单位9915家,净增单位435家;新开户职工2.74万人,净增职工0.99万人;实缴单位7663家,实缴职工24.32万人,缴存额58.60亿元,分别同比增长6.0%、4.2%、4.9%。2022年末,缴存总额491.2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3.5%;缴存余额144.96亿元,同比增长11.0%。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6家。

(二)提取:2022年,14.80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44.28亿元,同比下降4.5%;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75.6%,比上年减少7.4个百分点。2022年末,提取总额346.2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7%。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

2022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43万笔17.11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7.7%、8.9%。

2022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5.06亿元。

2022年全市贷款发放及回收情况表

机构名称

发放笔数  (万笔)

发放金额  (亿元)

回收金额  (亿元)

市中心

0.19

7.45

5.08

青田分中心

0.05

2.21

1.81

缙云分中心

0.04

1.54

1.51

遂昌分中心

0.02

0.98

1.34

松阳分中心

0.02

0.92

1.09

云和分中心

0.01

0.38

0.74

庆元分中心

0.03

1.04

1.04

景宁分中心

0.02

0.64

1.05

龙泉分中心

0.05

1.95

1.4

合计

0.43

17.11

15.06

2022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9.13万笔295亿元,贷款余额132.64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4.9%、6.2%、1.6%。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1.5%,比上年末减少8.5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2家。

2.异地贷款:2022年,发放异地贷款157笔5241万元。2022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3125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22331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22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当年贴息额0万元。2022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345笔14598万元,累计贴息131万元。

(四)购买国债:2022年,购买国债0亿元。2022年末,国债余额0亿元。

(五)资金存储: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12.52亿元。其中,活期0.28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8.31亿元,1年以上定期0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3.93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91.5%,比上年末减少8.5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2年,业务收入49688万元(剔除系统内调剂资金利息2275万元),同比增长6.7%。其中,存款利息4977万元,委托贷款利息44704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7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2年,业务支出23785万元(剔除系统内调剂资金利息2275万元),同比下降3.5%。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21091万元,归集手续费1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052万元,其他1641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2年,增值收益25903万元,同比增长18.3%。增值收益率1.88%,比上年增加0.14个百分点。

2022年全市业务收支及增值收益情况表

机构名称

业务收入   (万元)

业务支出   (万元)

增值收益    (万元)

市中心

20209

11443

8766

青田分中心

5907

2815

3092

缙云分中心

5204

2369

2835

遂昌分中心

4075

1924

2151

松阳分中心

3527

1533

1994

云和分中心

2404

1069

1335

庆元分中心

3241

1536

1705

景宁分中心

3191

1473

1718

龙泉分中心

4205

1898

2307

合计

51963

26060

25903

注:本表业务收支未剔除系统内资金调剂利息收支。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2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5542万元;提取管理费用4035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326万元。

2022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4021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893万元。

2022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42783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2768万元。

2022年上缴及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情况表

机构名称

上缴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万元)

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万元)

市中心

1685

13639

青田分中心

481

4839

缙云分中心

522

4891

遂昌分中心

450

4998

松阳分中心

430

4065

云和分中心

183

1238

庆元分中心

344

2813

景宁分中心

280

2761

龙泉分中心

518

3524

合  计

4893

42768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2年,管理费用支出3323万元,同比增长3.0%。其中,人员经费2339万元,公用经费352万元,专项经费632万元。

2022年全市管理经费支出情况表

机构名称

管理费用支出(万元)

人员经费   (万元)

公用经费  (万元)

专项经费   (万元)

市中心

912

599

151

162

青田分中心

282

219

53

10

缙云分中心

291

211

34

46

遂昌分中心

309

215

18

76

松阳分中心

286

232

19

35

云和分中心

280

204

16

60

庆元分中心

289

205

20

64

景宁分中心

339

229

17

93

龙泉分中心

335

225

24

86

合计

3323

2339

352

632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0.83万元,逾期率0.0006‰,其中,市中心0.001‰,青田分中心0.002‰,缙云分中心0,遂昌分中心0,松阳分中心0,云和分中心0,庆元分中心0,景宁分中心0,龙泉分中心0。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42783万元。2022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0.8%,国有企业占15.0%,城镇集体企业占2.0%,外商投资企业占0.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7.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5%,灵活就业人员占1.2%,其他占0.3%;中、低收入占99.4%,高收入占0.6%。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5.6%,国有企业占9.0%,城镇集体企业占2.1%,外商投资企业占1.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65.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4.6%,灵活就业人员占1.5%,其他占0.8%;中、低收入占99.9%,高收入占0.1%。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5.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61.0%,租赁住房占6.3%,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2.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4.0%,出境定居占0.0%,其他占1%。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9.5%,高收入占0.5%。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支持职工购建房47.40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16.26%,比上年末减少0.07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40524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20.8%,90-144(含)平方米占73.7%,144平方米以上占5.5%。购买新房占84.7%(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15.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2.0%,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8.0%,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5.4%,30岁-40岁(含)占39.0%,40岁-50岁(含)占18.9%,50岁以上占6.7%;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69.1%,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30.9%;中、低收入占99.3%,高收入占0.7%。

(四)住房贡献率

2022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91.7%,比上年减少13.4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措施,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

1.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6月出台《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丽公积金管委〔2022〕3号),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

一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并制定补缴方案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在2022年12月31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也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经申请不作为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是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2022年12月31日前月提取限额由1000元上调至1500元;租房提取频次由每间隔12个月可提取一次调整为可按月按需提取,提取金额为实际间隔期间的总额,但不得超过12个月的总额。

2.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成效:阶段性政策施行以来,共有3家企业111名职工和3名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缓缴,月缓缴金额10.69万元。申请缓缴的缴存职工中,49人申请并成功提取住房公积金35.8万元。全市享受阶段性租房提取政策30206人,提取金额19906万元。

(二)租购并举满足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情况

1.租购并举加大租房提取支持力度情况:落实“租购并举”,通过调整政策,优化服务,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落实“浙有善育”租房提取支持政策,三孩家庭市场租赁住房提取限额上浮50%。落实高层次人才家庭租房提取支持政策,高层次人才家庭市场租赁住房提取限额上浮20%。2022年,租房提取额较上年增加10211万元,同比增长57.3%,占比较上年增加2.5个百分点。

2.加大贷款力度支持购买首套住房情况:落实“首次首套大力支持、二次二套合理支持”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别化政策,两次提高首次首套贷款最高限额,降低首付比至20%,2022年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中,首套贷款2952笔,占比较上年增加3.1个百分点。

(三)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1.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2022年管理机构及职能未进行调整。

2.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6家,没有变动;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2家,比上年新增宁波银行和华夏银行2家。

(四)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1年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实行“控高保低”政策。缴存基数下限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确定为1840元,缴存基数上限按当地统计局提供的2021年丽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为32463元。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为各5%至12%,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一致,同一单位实行同一缴存比例。如单位经营困难,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

2.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

(1)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丽水市外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夫妻双方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月缴存额(以申请办理提取业务时间为准)12倍的金额。账户保留金额在贷款结清前,不得提取。

(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共有产权人仅限于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与非直系亲属形成共有产权关系的,不得提取。

(3)丽水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层次人才家庭在丽水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新建商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高层次人才家庭在丽水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每年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一次,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房款总额。

3.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1)年内两次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双缴存职工最高限额实现从50万到70万再到80万的提升;单缴存职工最高限额实现从25万到35万再到40万的提升。职工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双缴存职工最高限额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

(2)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为20%。

(3)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最长不超过20年”调整为“最长不超过30年”。

(4)现役军人配偶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双缴存职工计算最高贷款额度。

(5)缴存职工家庭的住房套数,以职工申报、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结果等综合认定。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包括缴存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实际拥有的住房。

(6)A、B类高层次人才在丽水行政区域内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的,在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可全额申请公积金贷款。C、D类和E类博士高层次人才在丽水行政区域内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上浮60%。

(7)三孩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上浮20%。三孩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纳入轮候,优先给予发放。

(8)取消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贷款时间间隔限制。

(9)恢复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4.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1)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执行,年度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2022年1-9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含)以下的基准年利率为2.75%,5年以上的基准年利率为3.25%;第二套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2022年10月1日起,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含)以下利率为2.6%,5年以上利率为3.1%;第二套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即5年(含)以下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为3.025%和3.575%。

5.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落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政策,助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2022年,申请加装电梯提取9人,合计提取金额47.5万元。

(五)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优化服务场景。推进住房公积金补缴、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新增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在各地公积金窗口设置“跨省通办”专窗,统一业务管理规范,实现流程标准化、培训全员化、服务同质化。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新增企业公积金银行代缴代扣协议在线签约。

2.拓宽服务渠道。持续加强政银合作,进一步优化服务网点布局,提升就近办事体验。公积金服务延伸至全市55个银行网点。畅通“民呼我为”“问政直通车”“好差评”等投诉咨询渠道,整合12329服务热线至12345政务服务热线。2022年,有效回应各渠道咨询213件,答复率100%,热线呼入电话1.51万个,接通率98%,一次性解决率99%,满意率98%。

3.创设优质品牌。深入开展“惠民公积金,服务暖人心”服务提升行动,打造“党建领航 圆梦住房”服务品牌,设立“党员服务专员”,面向不同群体私人定制“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容缺服务”“上门服务”等特色服务,深入非公企业、项目楼盘、乡镇社区开展上门宣讲服务,宣讲受众8300余人次。

(六)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1.强化系统融合,服务提质增效。积极推进管理中心业务系统与部省两级应用平台深入融合,不断提高“跨省通办”、“全省通办”、长三角“一网通办”业务办理效率。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租赁住房提取等民生“关键小事”智能速办率达到98%。公务员、事业单位职业生涯“一件事”和企业开户“一件事”等高频业务公积金环节实现智能速办。

2.推动数据流转,提供数据支持。深入推进数据共享工作,不断以应用场景为牵引,高效利用公安、民政、不动产等部门数据,赋能数字化改革。积极推进管理中心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共享应用工作,支持缴存职工便捷获得金融增值服务,银行通过共享中心数据为8万余名职工授信90余亿元。

3.持续数据治理,夯实数据基础。修正单位性质与统一信用代码规则不一致的单位数据信息。集中核查睡眠账户,有效解决长期未缴存账户的管理问题。综合分析一人多账户数据,完成缴存人一人多户的信息合并工作。通过优化业务系统,实现小余额账户增量自动处理、存量集中处理。及时补录、修正和完善公积金基础数据,公积金基础数据质量在全国处于领先位置。

4.健全制度体系,保障数据安全。完善应用软件开发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优化业务系统账户管理,防范操作风险。综合业务系统通过三级等保测评。充分利用住建部监管平台和电子检查工具,建立联合评估机制,有效排查各类业务风险。

(七)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1.集体荣誉情况:市本级办事大厅被评为全国青年文明号一星级集体、2022年度市行政服务中心“五星区块”;缙云分中心、松阳分中心、景宁分中心获2021年度当地考核优秀单位,龙泉分中心获龙泉市2022年度“争先创优强效能”万人双评议活动“先进单位”,庆元分中心获庆元县“当猛虎、找蜗牛”干部技能大比拼主题活动“猛虎奖。

2.个人荣誉情况:1人获2022年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服务先锋”;1人获丽水市直机关党委优秀党务干部;2人获丽水市直机关党委优秀共产党员。

(八)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持续打击骗提、骗贷及侵害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2022年向属地扫黑办、公安机关移送涉黑涉恶线索2起。

当年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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