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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丽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丽公积金管委〔2023〕4号)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3-04-07 15:09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支持职工住房消费和改善居住条件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非全日制等新业态灵活就业群体约2亿人,为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住房消费,助力灵活就业人员改善住房条件,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2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也提到,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

据统计,我市域内共有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等灵活就业人员33万余人。2016年9月,我市出台《丽水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支持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过五年多的探索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截至2023年2月,全市有4550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仍正常缴存2765人,暂停缴存1785人。706名灵活就业人员作为主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586笔2.27亿元,较好地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了购房资金支持。

当前,我市正在推进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全力创建革命老区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结合灵活就业人员管理运行实际,修订完善原《丽水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对进一步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门槛,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安居,具有现实意义。

二、政策依据

(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一条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十四五”规划》指出“探索建立自愿缴存等制度,试点相对灵活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鼓励非公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关于打造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省域样板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浙建办〔2021〕48号)指出“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准备金等政策机制,扩大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的受益覆盖面。”

三、主要内容

《丽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负责主体、法定权利。

(二)第二章申请条件明确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即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再受原办法“需在我市连续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限制。

(三)第三章账户设立明确开户申请材料、开户流程和账户的唯一性。

(四)第四章缴存管理涵盖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与比例范围、基数与比例调整、起缴年月、汇缴方式、封存启封、转移接续等相关内容。

(五)第五章使用管理包括提取、贷款、贷后停缴、违规使用处理等相关规定。

(六)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施行时间和负责解释部门。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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