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各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住房公积金助力革命老区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创建和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灵活就业人员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居民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如下优化调整。
一、进一步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政策。给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0.5%的缴存利息补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正常缴存满6个月及以上,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需灵活提取。
二、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新市民、青年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上浮20%。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内,新市民、青年人的可贷额度上调为不超过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近12月(含申请贷款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30倍。新市民、青年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租金的,提取限额上浮20%。给予青年人首次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
三、全面取消保留金额政策。终止执行“在我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需留足公积金月缴存额12倍的保留金额,贷款结清前不得提取”的相关规定。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按规定的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再受保留金额限制。
四、支持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变更还款方式及缩短还款期限。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可在还贷期间变更一次还款方式,可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缩短一次还款期限。
本通知所称新市民指申请业务办理时距离在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首次设立个人账户时间未满3年(含)的贷款借款人、缴存人。本通知所称青年人指申请业务办理时未满35周岁(含)的贷款借款人、缴存人。
本通知自2024年4月22日起施行。原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