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关于《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丽公积金管委〔2024〕4号)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04 12:50 信息来源: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原《丽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丽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印发于2007年6月,距今已近17年。随着我市房地产形势变化、上级政策文件要求和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动态调整,与原三个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有所出入,且散落在各个单行政策调整文件中,住房公积金政策逐步碎片化,不利于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方便准确获得政策信息,也不利于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运行。本次制定三个管理办法,将现行有效的单行政策进行了整合集成,同时以此为契机对部分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

二、制定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以及住建部、省建设厅相关文件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与原三个管理办法及现行政策相比,变动的主要有:

(一)应数字化改革,增设数字化服务章节。同时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减流程、减材料、减时限。

(二)以原则性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内容为主,对涉及的动态调整可能性较大的变量规定如租房提取限额、贷款账户存储余额倍数、最高贷款限额、房屋套数认定标准等以参数形式设置,同时剥离各项优惠政策内容,由管委会另行公布,从而保证管理办法应用的可持续性,尽可能避免反复修订。

(三)三个管理办法主体变动内容如下:

1.归集方面:

(1)拓展缴存范围,调整优化账户设立、变更、注销、封存、启封、转移等相关流程。

(2)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相关规定,包括计算标准、调整周期、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上下限等。

2.提取方面:

(1)进一步放宽提取频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提取频次由每间隔12个月提取1次调整为可按月提取。

(2)进一步拓展提取范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老旧小区改造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建房的,允许其配偶、父母、子女以购建房为由提取。

(3)进一步放宽提取条件。支持丽水市外购建自住住房、还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需“在本人及直系亲属工作地或户籍地购建房或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房”的限制;“本地户籍职工账户封存满5年提取”调整为“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即可提取。

3.个人贷款方面:

(1)进一步明确贷款对象,涵盖外省市缴存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

(2)在贷款担保章节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作出限制性规定。

(3)增设贷后管理章节,明确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强化贷款风险管控。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