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丽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
《丽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管理制度》已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管理工作,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住建部、人民银行等部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丽水市范围内申请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楼盘管理。
第三条 缴存人购买期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楼盘的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须向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
第四条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已取得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的预售许可证;
(二)申请单位已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申请单位信用良好,无拖欠税款情况,前期开发楼盘合作良好,工程进展顺利;
(四)住房(已在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数)预售率达到30%;
(五)申请单位及股东同意为购房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同意在担保期间内,代为偿还借款人逾期拖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六)申请单位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七)申请单位已与至少二家管理中心受托银行签订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第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其开发建设项目楼盘不得准入:
(一)涉及重大法律诉讼或涉及重大经济或债务纠纷的;
(二)申请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管理中心认为其他不得准入的情形。
第六条 项目楼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申请单位需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丽水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楼盘)申报表(附件1);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三)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联络人身份证明;
(四)申请单位公司章程;
(五)申请单位纳税信用级别证明;
(六)申请单位企业信用报告;
(七)申请单位开发资质证明;
(八)申请单位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九)申报时上年年底及上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十)股东会决议(附件2);
(十一)立项批复;
(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五)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土地有抵押需提供借款合同);
(十六)商品房预售证;
(十七)与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签订的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十八)楼盘的平面图;
(十九)一房一价表;
(二十)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期房楼盘申请时可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和预售证分期申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时,申请单位可向管理中心一次或分次申报楼盘,申报时以预售许可证为基本单位,临近开盘的多期可以合并一起报送。已签约期房楼盘分次申报的,在申报后续批次时仅需提供(一)(六)(八)(九)(十六)(十九)等申请材料,其他项材料未发生变化的不需要提供。
第七条 管理中心应在申请单位递交所有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管理中心与申请单位签订《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附件3)。审核不通过的,管理中心应向申请单位反馈结果。
第八条 期房楼盘主体结顶后,申请单位需提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申请单位共同确认的结顶报告书(附结顶照片),管理中心现场勘察确认。
第九条 申请单位办理楼盘初始登记后,需向管理中心报备。对延期交付的楼盘,申请单位需出具建设部门同意延期交付批复及延期交付情况说明。
第十条 本制度由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楼盘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