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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5年度市区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11 09:17 信息来源:综合处 浏览次数:

市区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及《丽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经研究决定,于2025年7月11日至8月10日开展2025年度市区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缴存基数调整范围为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区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缴存基数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三、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下限

(一)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按2024年丽水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即36405元;单位及个人部分月缴存额上限按照月缴存基数上限×12%的缴存比例确定,即单位部分4369元,个人部分4369元,合计8738元。

(二)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补贴缴存基数上限为12135元;公积金月补贴额上限按照月补贴缴存基数上限×8%的缴存比例确定,即971元。

(三)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丽水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即2010元。单位及个人部分月缴存额下限按照月缴存基数下限×5%确定,即单位部分101元,个人部分101元,合计202元。

四、缴存比例

各缴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单位和个人各5%~12%执行,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同一缴存单位执行相同缴存比例。

五、月缴存额计算方法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个人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享有住房公积金月补贴的干部职工,按缴存基数×房改部门批准的比例执行。

六、调整步骤

(一)调整缴存比例。需变更缴存比例的,需到柜面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关于变更缴存比例的确认函》(附件2)。

(二)调整缴存基数。

1. 线上渠道: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在2025年7月11日至8月10日期间通过浙江政务网自助办理。

2. 线下渠道: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在2025年7月11日至7月27日期间工作日自备U盘(或其他移动硬盘),到市区住房公积金办事网点拷贝原基数数据。在2025年8月8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新基数调整表纸质版报送至市区住房公积金办事网点,将录入新基数后的调整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3601295531@qq.com。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具体步骤,详见《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操作指南》(附件1)。

(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25年7月至2026年6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一经确定,该执行期限内不再修改。对缴存基数未达下限的职工,中心在维持缴存比例不变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将缴存基数上调至下限。涉及到补缴退缴住房公积金的,请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办理汇补缴。

(三)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附件.wps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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