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中心资讯 > 通知公告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提取款项事先告知书》(丽公积金责告〔2026〕1号)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1-13 09:39 信息来源:综合处 作者:网站信息员 浏览次数:

丽公积金责告送告〔20261号


吴丽华:

经查,2025年9月17日,你使用伪造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诊断证明书》、《上海市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及《上海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等材料,以身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严重生活困难为由,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182437.11元整。该行为不符合《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取条件。我中心认为,你的行为属于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我中心拟决定责令你退回骗提的住房公积金182437.11元。

我中心于2026年1月4日对你作出《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提取款项事先告知书》(丽公积金责告〔2026〕1号)(详见附件)。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中心依法采取公告送达《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提取款项事先告知书》(丽公积金责告〔2026〕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十日视为送达。

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你需陈述、申辩,请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我中心提出,逾期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提取款项事先告知书》(丽公积金责告〔2026〕1号)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月13日    



附件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令限期退回提取款项事先告知书

丽公积金责告〔2026〕1号


吴丽华:

经查,2025年9月17日,你在不符合《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取条件的情况下,以身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严重生活困难为由,使用伪造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诊断证明书》《上海市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上海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等材料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182437.11元整。以上事实有你办理提取业务时提交的相关提取材料、你办理提取业务时的现场影像、关于核查医保费用支出的复函、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核实结果、关于吴丽华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住院真实性问题核查情况的复函等证据证实。

我中心认为,你的行为属于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的规定,我中心经研究拟决定责令你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至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莲都区人民街607号商会大厦六楼)退回骗提的住房公积金182437.11元。

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丽水市莲都区商会大厦六楼)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我中心将依法作出责令限期退回决定。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