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提取款项决定书》(丽公积金责〔2026〕2号)送达公告
丽公积金责送告〔2026〕1号
吴丽华:
经查,2025年9月17日,你使用伪造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诊断证明书》、《上海市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及《上海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等材料,以身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严重生活困难为由,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182437.11元整。该行为不符合《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取条件。我中心认为,你的行为属于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违法行为。
我中心于2026年1月27日对你作出《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提取款项决定书》(丽公积金责〔2026〕2号)(详见附件)。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中心依法采取公告送达《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提取款项决定书》(丽公积金责〔2026〕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吴承龙,联系电话:2033631
联系地址:丽水市人民路607号商会大厦6楼
附件:《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提取款项决定书》(丽公积金责〔2026〕2号)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2月10日
附件
丽 水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责令限期退回提取款项决定书
丽公积金责〔2026〕2号
当事人:吴丽华
身份证号:3325251979****0023
经查,2025年9月17日,吴丽华在不符合《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取条件的情况下,以身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严重生活困难为由,使用伪造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诊断证明书》《上海市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上海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等材料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182437.11元整。以上事实有吴丽华办理提取业务时提交的相关提取材料、吴丽华办理提取业务时的现场影像、关于核查医保费用支出的复函、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核实结果、关于吴丽华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住院真实性问题核查情况的复函等证据证实。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我中心于2026年1月23日向吴丽华公告送达了《责令限期退回提取款项事先告知书》(丽公积金责告〔2026〕1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我中心认为,吴丽华的行为属于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取条件,故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吴丽华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至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莲都区人民街607号商会大厦六楼)退回骗提的住房公积金182437.11元。逾期不退回的,我中心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吴丽华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