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丽公积金催〔2026〕4号)送达公告
丽公积金催送告〔2026〕1号
吴丽华:
经查,2025年9月17日,你使用伪造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诊断证明书》、《上海市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及《上海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等材料,以身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严重生活困难为由,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182437.11元。
我中心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于2026年2月10日向你公告送达了《责令限期退回提取款项决定书》(丽公积金责〔2026〕2号),责令你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至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莲都区人民街607号商会大厦六楼)退回骗提的住房公积金182437.11元。而你既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存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我中心于2026年8月17日对你作出《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丽公积金催〔2026〕4号)(详见附件)。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中心依法采取公告送达《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丽公积金催〔2026〕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博琛、吴承龙
联系电话:2033631,2033623
联系地址:丽水市人民路607号商会大厦6楼
附件:《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丽公积金催〔2026〕4号)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10日
附件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丽公积金催〔2026〕4号
吴丽华:
你于2025年9月17日在不符合《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取条件的情况下,以身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严重生活困难为由,使用伪造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诊断证明书》《上海市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上海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等材料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182437.11元。上述行为属于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取条件。
我中心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于2026年2月10日向你公告送达了《责令限期退回提取款项决定书》(丽公积金责〔2026〕2号),责令你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至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莲都区人民街607号商会大厦六楼)退回骗提的住房公积金182437.11元。而你既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存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现告知你如下事项: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前述期限内向我中心提出。
2.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博琛,吴承龙
联系电话:2033631,2033623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607号商会大厦612室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