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等若干具体条件和限额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3 09:25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各缴存单位: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规定及房地产市场调控方向、本市住房消费水平、社会人均收入情况、住房公积金流动性情况及风险管理的要求,现就《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丽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两个管理办法若干具体条件和限额明确如下:

一、《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涉及的具体条件和规定限额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套住房提取总额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额之和不超过建筑面积乘以每平米建筑费规定限额每平方米建筑费规定限额1500元。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四)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可每月提取一次,每人月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市规定限额本市规定限额为基准限额1500元。在基准限额基础上,高层次人才家庭、新市民、青年人可上浮20%,多孩家庭可上浮50%面向不同群体的提取限额上浮政策不叠加享受。

二、《丽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涉及的具体条件和规定限额

(一)丽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二)借款申请人及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人至申请贷款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规定期限为六个月。

(二)《丽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五)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规定比例确定为: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规定比例为20%;职工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规定比例为30%

(三)丽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十条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涉及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为: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认定范围,以不动产登记部门记载的购房所在地县(市、区)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信息为准。缴存职工所有的集体土地农房确权登记后,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集体土地农房不计入住房套数。

(四)丽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均实行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指不得向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

(五)《丽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一)不高于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贷款最高限额为: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双缴存职工基准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单缴存职工基准最高限额为60万元。职工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双缴存职工基准最高限额为80万元;单缴存职工基准最高限额为50万元。高层次人才家庭贷款最高限额上浮按高层次人才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多孩家庭、新市民、青年人可在贷款基准最高限额基础上上浮20%面向不同群体的贷款最高限额上浮政策不叠加享受。

(六)丽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三)不高于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倍数指不超过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近12月(含申请贷款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20倍。其中,借款人为新市民、青年人的,为不超过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近12月(含申请贷款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30倍。

(七)《丽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四)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共同还款能力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确定。

(八)《丽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六)购买国有出让土地自建住房,贷款额不超过土地价格与建筑费规定限额之和的70%建筑费规定限额为每平方米1500元。

(九)《丽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七)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翻建、大修住房,贷款额不超过建筑费规定限额的70%且不超过贷款规定限额建筑费规定限额为每平方米1500元,贷款规定限额30万元。

(十)丽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购住房系二手房的,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规定年限规定年限50年。

本通知自2024422日起施行。原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相关具体条件和限额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322

(此件公开发布)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