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等若干具体条件和限额的通知》(丽公积金管委〔2024〕5号)的解读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规定及房地产市场调控方向、本市住房消费水平、社会人均收入情况、住房公积金流动性情况及风险管理的要求制定。
二、主要内容
(一)住建部政策规定
1.《丽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二)借款申请人及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人至申请贷款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中“规定期限”为六个月。
2.《丽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均实行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指不得向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
(二)本次作优化调整的政策规定
1.新市民、青年人可在贷款基准最高限额基础上上浮20%、不超过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近12月(含申请贷款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30倍、新市民、青年人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提取限额可上浮20%为本次针对新市民、青年人的优化调整政策,已在《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罗列。为确保政策体系的完整性,在本通知中再次予以明确。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建筑费规定限额原为每平方米1000元,鉴于当前建安成本有所上涨,本次调整为每平方米1500元。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翻建、大修住房贷款规定限额由20万元同步调整为30万元。
3.《丽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四)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中“共同还款能力”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确定。该条政策住建部的要求为“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我市原执行“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的规定,本次对共同还款能力作了适当放宽,调整为60%。
(三)管委会既有政策规定
本通知涉及的除以上第(一)(二)部分特别说明的以外政策规定,为管委会既有单行政策规定,鉴于相关具体条件和规定限额仍与当前本市住房消费水平、社会人均收入情况等相适应,本次未予调整。为推进规范性文件清理,打造与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适应的政策体系,在本通知作集成整合。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