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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丽水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丽公积金管委〔2025〕3号)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5-05-08 15:47 信息来源:综合处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顺应区域性发展的新型城市化有益探索,是践行以人为本理念、加快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问题的重要抓手,也是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普惠性和政策性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非全日制等新业态灵活就业群体约2亿人,为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住房消费,助力灵活就业人员改善住房条件,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2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也提到,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

据统计,我市域内共有缴纳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38万余人2016年9月以来,我市先后出台《丽水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丽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经过八年多的探索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截至202412月,全市累计有12705灵活就业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面向灵活就业人员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964笔3.97亿元,较好地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了购房资金支持。

2024年11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函同意丽水市开展灵活就业人员试点。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普惠,促进灵活就业人员住有所居,激励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就业创业,切实增强灵活就业人员在创建革命老区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出台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函》(建金函〔2024〕106号)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3〕11号)

三、主要内容

《丽水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缴存管理、使用管理、附则四大部分。

(一)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适用对象、管理原则、负责主体、办理渠道、核算方式、法定权利等。

(二)缴存管理明确了申请条件、账户唯一性、缴存基数与比例范围、起缴年月、缴存方式、封存启封、转移接续、计息规定等相关内容。

(三)使用管理包括提取、贷款、违规使用处理、贷后违约处理等相关规定。

(四)附则包括政策调整、实施部门、施行时间等内容。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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