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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08 15:32 信息来源:综合处 浏览次数: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

丽水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已经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4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推进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力丽水市创建革命老区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使用和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具有或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以下管理原则:

1.灵活缴存,补贴激励;

2.取用灵活,贷款同权;

3.政策集成,服务增值

4.稳妥有序,风险可控。

(五)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承办所属辖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可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办理,管理中心服务网点及12329热线等渠道提供业务咨询。

(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八)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九)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缴存管理

(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具有或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非全日制劳动者、个体经营者、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主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十一)每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需办理账户转移、合并。

(十二)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高于丽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低于缴存地最低工资标准。

(十三)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存额为本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的两倍。缴存比例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

(十四)灵活就业人员应从账户设立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支持逐月缴存、预缴和欠缴补缴。

(十五)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封存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还清的,除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情形外,不得停缴。

(十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及时办理封存手续未办理的,管理中心可封存其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连续3个月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封存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设立或启封后,连续6个月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管理中心可注销其个人账户。

(十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需恢复缴存的,可申请办理账户启封,连续缴存时间自重新缴存之时起重新计算。

(十八)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转移。

(十九)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申请办理异地转入和异地转出手续。

(二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外,另给予0.5%缴存利息补贴。缴存利息补贴从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三、使用管理

(二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可参照单位职工按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相关提取政策执行。

(二十二)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设立或启封个人账户满6个月,且连续正常缴存满6个月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需灵活提取

(二十三)灵活就业人员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条件、额度、期限利率等贷款政策按《丽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管理中心根据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核定其还贷能力。

(二十四)灵活就业人员贷款利息补贴政策按我市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灵活就业人员通过伪造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按《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及市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二十六)灵活就业人员取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管理中心应按《丽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附则

(二十七)本办法若与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不一致的,及时进行调整。

(二十八)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管理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十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47日印发的《丽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丽公积金管委〔202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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