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简化已故缴存职工小额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通知》(丽公积金管委〔2025〕4号)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5-06-03 15:23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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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政策出台前,死亡职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提交应提供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司法材料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上述规定对于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保护继承人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住房公积金余额较小的情况下,对于死亡提取仍要求继承人办理公证,将使继承人承担不合理的时间成本和公证费用支出,特别是对于经济困难群众而言,加重了其负担。
2024年4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金规〔2024〕6号)规定: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需办理继承公证,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二、制定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相关规定,参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金规〔2024〕6号)精神,顺应减证便民、优化服务要求,借鉴海南、北京、宁波等地简化已故缴存职工小额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相关做法,出台本政策。
三、主要内容
明确简化已故职工小额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账户余额、适用对象和提取范围,即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含补贴账户)余额少于5万元(含)的,无需提供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司法材料。其他情形仍按原规定办理。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5月29日